快评 | “最终解释权”不是商家禁脔 世界看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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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该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“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”字样被罚5000元。(5月22日《工人日报》)
俗话说,饭可以乱吃,话不能乱说。只是在格式条款中多印了一句话,就吃了5000元罚款,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,教训深刻。对于这句话,作为消费者,我们再熟悉不过了,在商场促销、充值办卡、参团旅游等消费场景,在相关交易文本中,文末总少不了这句霸气侧漏的话。历史有多悠久?情况有多普遍?早在2004年,中消协就把它列为“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”。去年9月,中消协邀请律师对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,它仍然在列。
大多数情况下,我们不觉得这句话有多刺耳,毕竟与商家出现消费争端的情况少之又少,就算偶尔踩点“小坑”,顶多叹一句“买的没有卖的精”便作罢,不想耗时费力和他们较真。不过,在个别案例中,商家不守诚信、自说自话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。
一个真实案例:某地一商场举办了一个春节促销活动,一位女士抽到了一等奖,现金4000元。当她拿着奖券兴冲冲到柜台兑奖时,商场当场拒付,给出的理由是:本次活动总共才设了三个一等奖,已全部被领走,这第四个是商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,故不予兑奖。当该女士提出异议时,该商场以已声明其有“最终解释权”抗辩,双方因而成讼。不问结果,亦知输赢,因为该商场拿出的挡箭牌、遮羞布,在法律眼中,根本就是废纸一张。
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,商家也不例外。一些商家想把“最终解释权”牢牢攥在掌心,把它当作商业活动的“护身符”,正是出于自保之需。实际上,这句话非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,当双方在对合同理解出现分歧时,商家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解释,反而触犯了相关法律——民法典规定,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,违背了公平原则,违反了强制性规定,是无效条款。法律对此态度鲜明,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、要与商家“掰手腕”时,商家几无胜算可言,诸多同类案件证明了这一结论。
秦皇岛市这家企业因一句不恰当的话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,再次提醒商家,在设计促销活动、交易文本时,应当恪守法律底线,不要总想着耍“小聪明”“小手段”,避免给自己带来违法风险。同时点醒消费者,当消费权益受到不法商家侵害时,大可据理力争,别被商家“最终解释权”唬住而却步不前,甘吃哑巴亏。
文/广州日报评论员 练洪洋图/新华社